新华网北京4月14日专电(记者 刘畅)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文物法修订工作目前已进入课题研究阶段,修订草案将于今年年内出台。专家预测,新版《文物法》有望确立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“相互独立的平衡关系”,对“牺牲文物搞建设”行为实现有效制约。
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“无锡论坛”上了解到的。
——修法原因:“文物遭欺负”期待文物执法“硬起来”
近年来,中国面临着基本建设过热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。在上周揭晓的201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中,除3项为学术性主动发掘外,其余7项均为配合建设的“抢救性发掘”,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基本建设的“争夺战”中,“抢”下来的“七大发现”可谓中了“幸运奖”。
历史建筑“变脸”私人会所,名人故居遭到“维修性拆除”,千年古遗址在地产开发浪潮中惨遭碾压……“文物遭欺负”的表象下,是文物法规不健全、可操作性差、文物执法部门力量薄弱等制度性软肋。
为回应公众对文物执法“硬起来”的呼声,本次文物法修订工作于去年下半年正式展开。
——修法背景: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变成平衡发展的关系
专家指出,“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巨变”是本次文物法修订的时代背景。
“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,对文革时期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拨乱反正。到了2002年,针对新时期基本建设和城乡建设导致的文物大规模流失和破坏,有关部门对文物法进行了首次修订。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,“不过,文物法从立法到上一次修法,实际上是‘相对被动’的。”
朱兵指出,改革开放以来,国家的工作重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文物立法基本上也是围绕着经济建设而开展的。这就决定了文物法长期以来的“从属地位”。
“当今,政府已经摆脱了对GDP增速的片面追求,提出了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‘五位一体’的总布局。文化建设是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一环,与经济建设变成了平衡发展的关系。”朱兵认为,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重修文物法,要打破文物保护对经济建设的被动关系,与之实现“平衡与共存”。
——修法内容:提升操作性 加大违法成本
作为文物法修订案的起草部门,国家文物局委托其下属研究机构、高等院校以及各省级文博机构等,就修法所涉及的难点进行课题研究。内容包括文物行政强制执法、文物保护公益诉讼、文物保护补偿机制、文物的合理利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等二十余个问题。
专家认为,本次文物法“大修”,将对原有法条“加钙片、加营养”,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,并加大文物问责的惩罚力度。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认为,行政强制权受限,是文物部门的苦恼所在。建议将原文物法中“责令改正”的表述具体化、清晰化,并通过司法解释推动其执行力。此外,她还建议将“启动民事赔偿”写入法条,“届时,破坏文物行为的赔偿数额可能是天文数字。哪个开发商不会掂量着办事?”
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刘勇认为,应建立文物公益诉讼制度,借助公益诉讼的“利剑”,有效遏制文物违法行为,提升文物安全保障力度。
广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杨伟时建议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“降级和撤销制度”,不可移动文物遭受严重损毁无法恢复的应予以降级,丧失保护价值的应予以撤销;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原因降级和撤销的,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唐仲明认为,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是“保护”,但不能“为了保护而保护”,更应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。只有处理好“保护好”“利用好”“承传好”的辩证关系,才能提升中华文明的影响力。
根据2011年12月底公布的中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,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。而在过去的近30年中,共有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,平均每年消失千余处。
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,工业遗产、乡土建筑、文化景观、文化线路等文化遗产新概念亟须通过法律方式予以确立和认定。
“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财富,各级政府是保护文物首当其冲的责任人。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,我们希望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是相得益彰的关系。两者关系处理得好,能够让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获得满足;处理得不好,损失的往往是文物、是国家的历史文脉。”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说。